吉林省中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17-01-03 15:31:3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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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檢驗檢測、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 電梯應當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未經(jīng)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實施現(xiàn)場檢驗。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完畢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檢驗報告,并將檢驗信息于三個工作日內(nèi)上傳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jù)評估結論確定繼續(xù)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jīng)安全評估后,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nèi)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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