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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自2017年1月1日實施

作者:admin   添加時間:2017-01-03 15:31:31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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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xué)校、幼兒園、醫(y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場所。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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